共有财产的遗嘱继承与析产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金某1、金某2与被告费某之间的共有纠纷及遗嘱继承问题。原告金某1与金某2系父女关系,金某1系被告费某的叔叔。被继承人金某3系金某1的母亲、费某的奶奶,于2023年10月23日去世。金某3与前夫俞某1离婚后未再婚,育有金某1和俞某2(已故)两个儿子。费某系俞某2之子,为代位继承人。案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登记在金某1、金某2和金某3三人名下,未明确产权份额。2009年,金某3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金某1继承,条件是金某1负责其生养死葬。金某3生前与金某1家庭共同生活,由金某1负责照顾。因费某不愿配合办理继承手续,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金某3的产权份额,并确认房屋由金某1和金某2按份共有,金某1占三分之二,金某2占三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共有财产的析产继承。首先,金某3立下的公证遗嘱明确其产权份额由金某1继承,遗嘱形式合法且内容明确,应认定为有效。金某1履行了遗嘱中的照顾义务,因此有权继承金某3的产权份额。其次,案涉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虽未明确份额,但根据遗嘱及法律规定,金某3的份额应由金某1继承。原告金某1和金某2主张继承后按份共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费某虽为代位继承人,但未对金某3尽到照顾义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某1未履行遗嘱义务,因此其同意原告诉请。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共有财产分割的合理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