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的赡养义务与遗产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英与被告乔某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原告王某英与被继承人乔某达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85年收养了被告乔某(原名耿某萍)。乔某达于2022年12月28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乔某达与王某英共同共有位于唐山市路南区某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2023年6月26日,经法院调解,王某英与乔某解除了收养关系。原告王某英主张被告乔某自2021年9月起未尽赡养义务,要求继承乔某达在房屋中的全部遗产份额。被告乔某辩称其对乔某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遗产,并指出其未联系乔某达和王某英是由于家庭矛盾及自身健康问题。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乔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以及遗产的分割方式。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乔某达去世时,其与乔某的收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乔某仍属于法定继承人。原告主张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相反,被告提供了其照顾乔某达和王某英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定乔某有权继承遗产。其次,案涉房屋为乔某达与王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乔某达的遗产份额为房屋的二分之一,应由王某英和乔某各继承四分之一。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法定继承规则的尊重以及对赡养义务认定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