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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中的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支某1与支某2、高某1、支某3、支某4、支某5之间的遗赠纠纷。支某6与杨某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支某2、支某3、支某5、支某7(已故)和支某4。支某7与高某2系夫妻,育有一女高某1。支某6与杨某的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学教工宿舍32301号的房屋(以下简称301号房屋),登记在支某6名下。支某62020年去世,杨某于2018年去世。支某1主张支某6与杨某生前立有遗嘱,将301号房屋遗赠给支某1,并提交了《确认书》复印件、《遗嘱1》和《遗嘱2》作为证据。支某2等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确认书》无原件,且《遗嘱1》和《遗嘱2》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支某5对支某1的主张表示支持,并提交了录音和录像作为佐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以及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首先,《确认书》虽有复印件和部分录音录像佐证,但缺乏原件,且录音录像中未明确提及《确认书》的具体内容,无法充分证明其真实性。其次,《遗嘱1》虽经鉴定为支某6本人签署,但无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2》为代书遗嘱,经鉴定确认为支某6本人签署,且代书人和见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定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因此,301号房屋中支某6的份额应按照《遗嘱2》由支某1继承,杨某的份额则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遗嘱效力和遗产分割上合理合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规则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