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因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齐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张某甲和张某乙两个子女。张某某于2020年8月5日去世,齐某某于2020年11月29日去世。齐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街××楼××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齐某某名下。2020年2月11日,齐某某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将该房产遗留给张某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张某甲多次与张某乙协商房产继承及过户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该房产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及房产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齐某某所立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内容明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张某甲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并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张某乙未提出异议或反证,因此,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