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杰与岳某鹏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杰与岳某鹏因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王某杰与岳某鹏系母子关系,王某杰与岳某鹏的父亲岳某财于2020年3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财产均归王某杰所有。然而,岳某财离婚后未搬离家庭,婚内财产中的一处平房在棚户区改造时以岳某财名义办理了回迁协议,回迁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光明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2020年4月3日,岳某财因病去世,其婚生子岳某鹏常年生活在国外,无法现场办理房产继承事宜。王某杰认为该房产应由其继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岳某鹏对王某杰的主张表示认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权属及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使在离婚后未办理产权变更,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产系王某杰与岳某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房参与棚户区改造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延续。岳某财去世后,该房产的继承人应为王某杰和岳某鹏。然而,岳某鹏明确表示承认王某杰的主张,且考虑到岳某鹏长期在国外生活,实际履行继承手续存在困难,故支持王某杰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岳某财去世后,王某杰作为其配偶,对房产的继承具有优先权,且岳某鹏的放弃继承声明进一步明确了房产的归属。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