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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1与华某2等房产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华某1与华某2、华某3、华某4、华某5等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华某6与丁某系夫妻,育有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华某5五名子女。华某6于2020年9月23日去世,丁某于2020年8月17日去世。系争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上钢三村13号107、108室,原登记在华某6和丁某名下。2020年11月27日,经法院调解,房屋变更为丁某和华某4按份共有,各占1/2产权份额。2020年5月7日,丁某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1/2产权份额由华某1继承。华某1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1/2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房产份额的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的合法处分,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应认定其有效。本案中,丁某所立遗嘱为公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华某1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丁某名下的房产份额。其他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且同意华某1的诉讼请求,表明各方对遗嘱继承的认可。因此,华某1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