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高某乙房产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甲、高某乙因代位继承房产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倪某于2020年3月3日去世,其与配偶高某辛育有五名子女:长女高某丙、长子高某庚、次子高某丁、三子高某戊、四子高某己。高某庚于2020年11月4日去世,其子女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己于2020年9月26日去世,高某甲、高某乙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高某戊于2020年6月21日去世,未婚无子女。倪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市场估价约55万元。倪某去世后,因遗产分割问题,高某甲、高某乙与高某丙、高某丁产生争议,双方对房产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意见不一,高某甲、高某乙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房产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各25%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及遗产范围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高某甲、高某乙作为高某庚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倪某的遗产。然而,高某甲、高某乙作为高某己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子女并不属于代位继承的法定主体范围,因此其对高某己的遗产份额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关于房产分配,倪某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高某甲、高某乙可继承高某庚的份额。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因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被告主张多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扶养义务,该主张难以成立。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