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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与王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1与王某2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王某3与檀某夫妇育有王某1和王某2两个子女。檀某于2020年8月11日去世,王某3于2020年11月4日去世。二人遗留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学院路xx号,登记在檀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9月8日,王某3与檀某分别在证人郑某、梁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案涉房产及其他财产指定由王某1继承。王某1据此主张继承权,但王某2对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要求分割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继承方式。王某2主张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包括见证人与王某1存在利害关系、遗嘱形式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求以及立遗嘱人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然而,从证据来看,虽然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证人郑某、梁某的证言表明立遗嘱人神志清楚,且无直接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1提交的遗嘱虽欠缺部分形式要件,但证人证言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具有一定可信度。关于房产继承,王某1长期照顾父母并承担丧葬事宜,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适当多分遗产。银行存款部分,王某1支取的款项虽用于丧葬等费用,但未完全提供合理解释,应作为遗产分割。综合来看,案涉房产及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适当考虑王某1的贡献。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