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1与沈某2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1因与沈某2、沈某3及沈某4、沈某5、沈某6发生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沈某1与沈某2、沈某3及沈某8(2020年死亡,沈某4、沈某5、沈某6为其子女)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沈某7、母张某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和2020年3月19日去世。父母遗留一套动迁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以下简称102室)。沈某1请求依法继承该房屋。沈某2辩称,102室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父亲沈某7未留遗嘱,其份额应由母亲张某及子女继承。沈某8去世后,其份额由母亲张某继承,而张某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房屋份额归沈某2所有,故沈某2应继承80%份额。沈某3未作答辩,沈某4、沈某5、沈某6放弃继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02室房屋的继承方式及份额分配问题。房屋系沈某7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7去世后,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沈某8去世后,其份额由母亲张某继承,符合法定继承规则。张某生前留有公证遗嘱,虽存在笔误等瑕疵,但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沈某2主张其对母亲照顾较多要求多分,但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房屋应按遗嘱与法定继承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沈某1、沈某2、沈某3按份共有房屋产权,份额根据继承规则确定。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