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张某2、匡某1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1因与张某2、匡某1、匡某2、匡某3发生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张某3与匡某某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1与张某2系张某3与前妻所生子女,匡某1、匡某2、匡某3系匡某某与前夫所生子女。案涉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咸宁××路××号××幢××室,系张某3单位分配的公房,后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登记在张某3名下。匡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去世,张某3于2020年10月5日去世。张某3生前曾表示将房屋留给张某1,但未留下书面遗嘱。2022年6月,案涉房屋涉及拆迁,张某1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因继承纠纷无法办理后续手续。张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独自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及其他遗产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的性质及拆迁补偿权益的归属问题。案涉房产系房改房,属于张某3与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1主张其实际出资购买房产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证人未出庭作证,难以采信。因此,拆迁补偿权益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关于张某3的抚恤金,因其不属于遗产,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张某1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案涉房产拆迁补偿权益应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