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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因与杨某某、李某乙发生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李某某甲于2020年9月3日病逝,其与前妻黄某某生育了李某某和李某乙,二人已离婚多年。案涉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向前路5幢1门201房(以下简称201房),系李某某甲于2020年12月25日独自购买。杨某某与李某某甲于2020年4月9日再婚,于2020年7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201房归李某某甲所有。由于离婚后未到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李某某甲去世后,李某某无法办理继承手续。李某某长期与李某某甲共同生活并照顾其生活,且李某乙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案涉房产,并要求杨某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房产的权属及继承问题。案涉201房系李某某甲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且在与杨某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归李某某甲所有,因此该房产属于李某某甲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甲去世后,其子女李某某和李某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李某乙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李某某主张继承案涉房产于法有据。至于杨某某,因其并非李某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房产归属,其无需配合办理继承手续。因此,李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支持其对房产的继承权,但要求杨某某配合办理手续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