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李某某与凌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李某某因与凌某某发生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凌某某甲与杨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凌某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子凌某某,杨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子李某某。2020年1月19日,凌某某甲去世,其父母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7月11日去世。凌某某甲的父母共生育五个儿子,凌某某甲去世后,其父母的遗产份额由其兄弟姐妹继承。2020年10月8日,凌某某甲与杨某某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郑家庄284号第44幢第2单元第1层第211室房屋一套,并于2020年8月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凌某某甲名下。
凌某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祖父母购买,并提交声明书证明其兄弟姐妹放弃继承份额。杨某某、李某某则提交一份打印遗嘱复印件,主张凌某某甲已对房产继承作出安排,但凌某某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案涉房屋价值为76万余元,但杨某某、李某某认为房屋现价值已大幅下降,主张重新认定价值并分割继承份额。一审判决后,杨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价值认定以及继承份额的分配问题。杨某某、李某某主张房屋价值应根据现行市场价重新认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在评估价值基础上,结合市场变化情况,酌定房屋价值为70万元,已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关于李某某主张代位继承凌某某甲父母遗产份额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李某某的身份关系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各方份额,判决房屋归杨某某所有,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符合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