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王某某与二被告系同父母的姐弟妹关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甲(王某某甲一生未婚未育)是原被告的长姐。2020年9月及2020年12月,原被告的父母相继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花园××村××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2020年1月20日,原告及二被告经协商达成《家庭协议》,一致决定将父母遗留的房产由王某某甲一人继承,其余三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王某某甲及原被告均签字按手印确认并拍照。2020年3月1日,王某某甲立遗嘱一份,表示其一直由原告照顾,自愿将继承的房产转给原告继承。2020年9月10日,王某某甲因病去世,原告主持办理了后事。然而,被告王某乙强制占有案涉房屋,拒不腾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并要求被告王某乙腾交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产系原被告父母在世时取得的合法财产,父母去世后,原被告及被继承人王某某甲达成家庭协议,一致同意将房产由王某某甲继承,因此案涉房产应属于王某某甲的遗产。被告以审计报告否认案涉房产为王某某甲的遗产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被采信。原告作为王某某甲的妹妹,属法定继承人之一,且在父母去世后长期与王某某甲共同生活,生病期间照料王某某甲,并为其办理后事,存在继承房产的伦理道德基础。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王某某甲曾多次表示案涉房产由原告继承,其遗嘱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被告王某甲未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原告对案涉房产有继承权,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