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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贾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贾某与贾某某系姐弟关系,其父贾某1与母亲秦某于1970年左右离婚,二人育有贾某和贾某某两个子女。贾某1于2020年9月5日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2号院12号楼7层704号的房屋一套。贾某1于2020年9月3日立下遗嘱,明确表示该房产由贾某某继承,与贾某无关。然而,贾某主张该房产是其于2013年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仅借用了贾某1的名义,并非遗产。贾某还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认为贾某1在去世前两天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并非贾某1亲笔书写。双方协商未果,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归属以及遗嘱的有效性。首先,涉案房产虽由贾某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贾某1名下,且贾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因此房产应认定为贾某1的个人遗产。其次,关于遗嘱的真实性,贾某某提交的遗嘱虽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遗嘱形成于贾某1去世前两天,且贾某某未能提供遗嘱形成过程的有力证据,导致遗嘱的真实性存疑。鉴定机构因比对样本不足无法完成鉴定,进一步削弱了遗嘱的可信度。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遗嘱的效力难以被认定。综上,涉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贾某和贾某某各继承50%的份额。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无效或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