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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与补偿款支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陈某锋的遗产继承问题。陈某锋于2004416日去世,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张某莲、独生女陈某玮、父亲陈某成(200611日去世)、母亲张某英(2014330日去世)。陈某成去世后,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张某英、女儿陈某如、女儿陈某智、孙女陈某玮。张某英去世后,其继承人包括女儿陈某如、女儿陈某智、孙女陈某玮。陈某锋名下有一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房屋,其中406居室为私产,其余部分为公产。该房屋系陈某锋与张某莲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锋去世后,各方就房产继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张某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406居室并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及补偿款支付问题。涉诉房屋406居室系陈某锋与张某莲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锋去世后,其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由于陈某锋未留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某锋的父母均在其去世后去世,其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继承人(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共同继承。庭审中,陈某玮、陈某如均表示将其继承份额转赠给张某莲,法院据此判决406居室归张某莲所有,并由张某莲支付陈某智房屋折价款46225元。该判决综合考虑了法定继承规则及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对各方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