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的房产、股权及存款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黄某与李某的遗产继承问题。黄某与李某为夫妻,育有九名子女,包括黄某权甲、黄某权乙、黄某强、黄某华、黄某标等。黄某于2011年4月6日去世,李某于2010年2月3日去世。黄某和李某生前分别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村黄郭邓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由黄某强继承,动产由黄某标继承。黄某还于2011年3月8日立下公证遗嘱,撤销此前遗嘱中关于动产的分配,改为由黄某权乙、黄某华、黄某强共同继承。黄某强于2015年11月25日去世,其配偶莫某珍及子女黄某玲、黄某祥为法定继承人。黄某权乙于2017年2月3日去世,其子黄某来为法定继承人。黄某名下还有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10股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以及若干银行存款。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莫某珍继承全部份额,涉案股权由黄某华、莫某珍、黄某来、黄某杰、黄某欣按比例继承,存款按遗嘱分配。被告方未到庭应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及遗产分配问题。黄某和李某的公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应认定有效。黄某于2011年3月8日立下的公证遗嘱撤销了此前关于动产的分配,改为由黄某权乙、黄某华、黄某强共同继承,这一变更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应由黄某强继承,其去世后,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莫某珍、黄某玲、黄某祥继承。黄某玲、黄某祥已声明将其份额转给莫某珍,因此涉案房产应全部归莫某珍所有。涉案股权应按遗嘱由黄某权乙、黄某华、黄某强共同继承。黄某强的份额由莫某珍继承,黄某权乙的份额由黄某来继承,黄某权乙的子女黄某杰、黄某欣代位继承。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应按遗嘱由黄某权乙、黄某华、黄某强共同继承。各继承人的份额应根据遗嘱及法定继承规则确定。被告方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及对遗嘱继承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