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的房产归属与见证人资格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袁某久的遗嘱继承纠纷。袁某久于2024年1月2日因肺癌去世,其生前立下遗嘱,明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的房产中属于他的二分之一产权由其女儿袁某虹继承。原告袁某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但被告吴某芳甲(袁某久的二婚妻子)、被告吴某(袁某久的养女)对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提出质疑,拒绝配合办理继承手续。被告袁某涛(袁某久的儿子)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见证人的资格问题。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袁某久的签名捺印得到了各方认可,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尽管被告吴某芳甲质疑见证人谢某与原告袁某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但该合作发生在遗嘱见证之后,不影响见证效力。因此,法院认定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的部分内容合法有效是合理的。此外,被继承人生前虽有将财产交给吴某芳甲继承的意向,但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确认房产中属于袁某久的产权份额由袁某虹继承,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