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产的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杰与被告岳某鹏(母子关系)之间的房产继承纠纷。王某杰与岳某鹏的父亲岳贵财于2002年3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内财产归王某杰所有。然而,岳贵财离婚后未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婚内财产平房在棚户区改造时以岳贵财名义办理了回迁协议。改造后的房屋位于漠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岳贵财于2024年4月3日因病去世,岳某鹏常年生活在国外,无法现场办理房产继承事宜。因此,王某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由其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案涉房屋的权属及继承人。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案涉房屋虽以岳贵财名义办理回迁协议,但其来源为王某杰与岳贵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而非岳贵财的个人财产。在继承问题上,岳贵财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为配偶王某杰和儿子岳某鹏。然而,岳某鹏明确表示承认王某杰的主张,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这种放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此法院支持王某杰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此外,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应明确产权归属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因产权不明晰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