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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与房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丁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丁某与配偶华某6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原告华某1、被告华某2、华建凤、华某3、华某4和华某5。华某62015923日报死亡,丁某于2023817日去世。系争房屋原登记在华某6和丁某名下。201782日,经法院调解,华某6的产权份额由华某4继承,房屋变更为丁某和华某4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201857日,丁某在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系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儿子华某1继承,并作为华某1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华某1依据公证遗嘱要求继承丁某的产权份额,被告华某2未作答辩,其他被告均表示无异议,同意系争房屋中丁某的产权份额归华某1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丁某的遗嘱经过公证,且内容明确表达了其对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的处分意愿。遗嘱中指定华某1为继承人,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要求。公证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有证据显示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如受胁迫、欺诈或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其他被告对遗嘱内容均无异议,进一步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此外,华某1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依据遗嘱继承丁某的产权份额。法院判决支持华某1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以及公证遗嘱法律效力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