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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继承中的遗嘱效力与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沈某7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名子女:沈某8(已去世,其子女为沈某4、沈某5、沈某6)、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71998年去世,张某于2013年去世。二人留有动迁安置房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某7未立遗嘱,张某于2003年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及继承自沈某7的份额归沈某2所有。沈某8去世后,其子女沈某4、沈某5、沈某6声明放弃继承权。原告沈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及房屋份额的认定。案涉房屋系沈某7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7去世后,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张某及子女均分。张某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其份额归沈某2所有,该遗嘱虽存在笔误等瑕疵,但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沈某8去世后,其继承自沈某7的份额应由张某继承,但因遗嘱订立于沈某8去世之前,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判决确认房屋由沈某1、沈某2、沈某3按份共有,份额分别为2/1511/152/15,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综合考量,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适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