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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中:私有财产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被继承人包某2于202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6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及车位(以下简称“大兴区房屋及车位”),产权登记为张某与包某2共同共有。包某1、王某2分别为包某2的父亲和母亲。2020年6月,包某2与父母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另一处房产及半地下室(以下简称“大兴区房屋及地下室”),产权登记为包某2与父母三人共同共有。2020年7月16日,包某2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张某与包某1、王某2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述两处房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大兴区房屋及车位系包某2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某2的产权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考虑到该房屋目前由张某居住,由张某支付遗产折价款给包某1和王某2较为合理。大兴区房屋及地下室系包某2与父母共同购买,包某2占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该份额亦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鉴于该房屋目前由包某1和王某2居住,由其二人支付张某遗产折价款更为适宜。关于包某1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处理范围,建议另行诉讼解决。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