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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因公死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杨某某系李某丙的父母,李某丙与完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9月1日,李某丙因病去世,其生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成为继承焦点。2020年11月17日,经法院调解,该房屋归属于李某甲、杨某某所有,二人补偿完某某10万元。完某某在调解中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及夫妻共有部分,同意由李某甲、杨某某继承及所有,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完某某主张李某甲、杨某某提前分割工伤待遇款用于偿还房贷,认为该行为侵害其权益,引发纠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职工因公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补助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应适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的原则。分配时应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及近亲属的生活现状,适当调整各权利人的分配数额,并考量死者生前与配偶的相互扶助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法律上的义务。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酌定李某甲、杨某某各分得40%,完某某分得20%,是合理的。至于提前偿还房贷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且双方未对该笔债务如何分担进行约定,一审未作处置,并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也是妥当的。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