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中:时效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1与冯某2、冯某3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冯某1与被继承人冯某4于202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6月,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及车位(以下简称“大兴区房屋及车位”),登记为冯某1与冯某4共同共有。冯某2与李某1分别为冯某4的父亲和母亲。2020年6月,冯某4与冯某2、李某1共同购买了另一处房产及半地下室(以下简称“共同房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冯某4于2020年7月16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现冯某1与冯某2、李某1就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冯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冯某2是否具有合法继承权以及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冯某2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对拆迁安置利益的形成有贡献,其继承权应予确认。冯某1主张冯某2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考虑到冯某2在2020年7月才知道其继承权可能受到侵害,其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因此,冯某2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冯某1需对冯某2进行适当补偿。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顺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规则)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