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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包某1等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与被继承人包某2于202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6月,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及车位(以下简称“大兴区房屋及车位”),登记为张某与包某2共同共有。包某1与王某2分别为包某2的父亲和母亲。2020年6月,包某2与包某1、王某2共同购买了另一处房产及半地下室(以下简称“共同房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包某2于2020年7月16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现张某与包某1、王某2就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处房产的继承问题。大兴区房屋及车位属于张某与包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某2去世后,其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共同房产属于包某2与包某1、王某2的共有财产,包某2的份额同样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应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均等分割遗产的原则处理。张某作为配偶,有权继承包某2的遗产份额。考虑到大兴区房屋及车位目前由张某居住,而共同房产由包某1和王某2居住,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包某1和王某2遗产折价款,同时包某1和王某2向张某支付共同房产的折价款,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各方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顺序及遗产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