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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1与刘某2等因房产继承及房屋买卖合同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刘某5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刘某1、刘某2、刘某3和刘某4。2020年8月28日,王某去世;2020年9月16日,刘某5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产。2020年1月4日,刘某5与某售房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了该房产,并于2020年10月11日办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5。2020年12月31日,刘某5立下《遗嘱》,写明房屋由刘某4及其配偶解某支付房款,产权归其所有。2020年6月14日,刘某5、刘某2、刘某3、刘某4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刘某1支付10万元购房款,房屋使用权归刘某1。刘某1主张该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并要求刘某3腾空房屋,但刘某2、刘某3、刘某4认为协议无效,拒绝配合。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1的诉讼请求,刘某1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产权归属以及《购房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首先,关于房屋产权归属,2020年的《遗嘱》虽写明房屋产权归刘某4及其配偶所有,但该遗嘱为刘某5个人出具,亦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且刘某5于2020年订立新遗嘱致该遗嘱内容失效,故该遗嘱不能视为对产权的约定或构成有效的赠与。因此,刘某1主张刘某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缺乏依据。其次,关于《购房协议书》,协议内容未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也未形成明确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且刘某4之配偶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效力存在瑕疵。刘某1主张基于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1的上诉请求难以成立。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