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刘某某等因房产继承及房屋买卖合同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一女。王某于2020年8月28日去世,刘某于2020年9月16日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产一套。2000年1月4日,刘某与某售房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了该房产,并于2000年10月11日办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2000年12月31日,刘某立下《遗嘱》,写明房屋由刘某某及其配偶解某支付房款,产权归其所有。2003年6月14日,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某支付10万元购房款,房屋使用权归刘某某。刘某某主张该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并要求刘某某腾空房屋,但刘某某等人认为协议无效,拒绝配合。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产权归属以及《购房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首先,关于房屋产权归属,2000年的《遗嘱》虽写明房屋产权归刘某某及其配偶所有,但该遗嘱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且刘某于2012年又立下新遗嘱,导致2000年遗嘱内容失效。因此,刘某某主张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缺乏依据。其次,关于《购房协议书》,协议内容未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也未形成明确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且刘某某之配偶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效力存在瑕疵。刘某某主张基于该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某的上诉请求难以成立。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