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遗嘱效力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史某某、史某某等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史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史某某、史某某等三名子女。史某于2020年10月21日去世,田某于2020年4月7日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产一套。史某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田某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史某某继承。然而,史某某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田某为文盲,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能力,且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史某某主张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要求继承40%的产权份额。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产由史某某继承较大份额,史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有效性需满足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内容合法等条件。本案中,史某某主张田某为文盲,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能力,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田某的实际文化程度。同时,史某某虽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史某某作为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且田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便遗嘱内容为抄写,也应视为其对内容的认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并据此分割房产并无不当,史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