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谷某某、孙某某等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路某某于2020年去世,遗留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产。路某某与第一任配偶育有子女二人,分别为路某甲、路某乙;与第二任配偶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路某丙、路某丁、路某戊、路某己。路某甲、路某丙、路某乙、路某己均已去世,其继承人分别为孙某某、谷某某等。2020年,各方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谷某某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产。被告王某等人辩称,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希望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经法院查明,案涉房产由路某某与另外两人共同所有,路某某享有一部分份额,其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继承份额及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路某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路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及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人继承。对于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本案中,被告王某主张其家庭经济困难,但该情形不符合法定的多分遗产条件,因此其主张难以成立。对于房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权利与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