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成年子女的房产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刘某4系亲属关系。刘某1的父亲刘某5与母亲曹某1于2020年离婚,刘某1随母亲生活。刘某5于2020年去世,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一处。案涉房屋由刘某5与曹某1婚后共同建造,后一直由刘某5居住。2020年,刘某5与刘某4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刘某5将房屋转让给刘某4,并由刘某4承担刘某5的生养死葬义务。刘某5去世后,刘某1认为其作为刘某5的子女,有权继承案涉房屋,要求刘某4返还房屋及租金,但刘某4拒绝。刘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4返还房屋及租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归属以及刘某4是否应返还房屋及租金。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享有遗赠权利的协议。刘某5与刘某4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虽有扶养义务的约定,但从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更符合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4支付了对价并履行了扶养义务,案涉房屋在刘某5生前已交付给刘某4使用,不属于刘某5去世后遗留的遗产。因此,刘某1主张继承案涉房屋并要求返还租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