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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能否获得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刘某4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四人均为被继承人刘某5的子女。被继承人刘某5于2020年3月26日去世,遗留有一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2020年8月30日,刘某2向刘某1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刘某1人民币10万元作为放弃继承权的补偿。然而,刘某2仅支付了5万元,剩余5万元未支付。刘某2去世后,其配偶李某1及子女李某2、李某3作为继承人,刘某1要求其支付剩余补偿款,但李某1等人拒绝支付。刘某1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1、李某2、李某3支付剩余补偿款及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补偿款的支付义务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就遗产分配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刘某2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刘某110万元作为放弃继承权的补偿,且已部分履行支付义务。虽然刘某2去世,但其继承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在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刘某1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且本案系继承纠纷,故利息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