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不合法,是否可以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1与刘某2系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刘某3与王某1系夫妻,育有一女刘某2。刘某1自称于2020年通过《儿女扶养协议书》获得刘某3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巷某号的两处宅基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刘某3于2020年去世后,刘某2主张其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并将房屋交由他人居住。刘某1认为其依据协议书合法占有房屋,要求排除妨害,但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相关权属证明。一审法院驳回刘某1的诉讼请求后,刘某1提起上诉,主张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1是否对案涉房产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排除妨害的前提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合法的占有或所有权。刘某1主张其通过《儿女扶养协议书》获得房屋使用权,但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存疑,且未明确两处宅基地均归刘某1所有。同时,刘某1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权属证明,如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反,刘某2作为被继承人刘某3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并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因此,刘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由被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签订,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但需证明其合法占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