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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真实性如何让断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顾某1与顾某2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顾某乙与张某系夫妻,共育有顾某1、顾某2两个子女。顾某乙于2020年5月22日去世,张某于2020年8月24日去世。二人遗留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巷某号101室(56.98平方米)和202室(64.19平方米)两套房屋。顾某乙和张某生前分别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其名下房产由顾某1继承。顾某乙去世后,顾某1、张某和顾某2曾于2020年6月21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一致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后因张某去世,顾某2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暂停公证,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顾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遗嘱效力并按遗嘱继承房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人有权通过自书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顾某乙和张某的遗嘱均为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内容明确、具体。张某的遗嘱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其本人书写,顾某乙的遗嘱虽未进行鉴定,但其内容在张某生前已得到顾某2的认可,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顾某2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或篡改。因此,两份遗嘱应认定为有效,涉案房产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顾某2主张房屋中有其产权份额,但未提供证据支持,且与房产登记信息不符,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人可以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