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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家庭,分配份额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丁某1与丁某2、丁某3、丁某4系亲属关系。被继承人丁某乙茂与麻某某系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丁某2、丁某1、丁某3、丁某4。麻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去世,丁某乙茂于2020年5月6日去世,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巷某号某楼某单元某层(1)号,系丁某乙茂与麻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原15-1-1房屋拆迁还建而来。丁某乙茂于2020年12月26日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案涉房屋由丁某1夫妇继承。丁某2、丁某3、丁某4认为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及其他遗产。一审判决后,丁某1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麻某某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丁某乙茂及其他子女均分。丁某乙茂在遗嘱中处分的房屋份额仅限于其个人享有的部分,即房屋的二分之一加上从麻某某处继承的十分之一份额,共计六分之五。因此,丁某1有权继承房屋的七分之十份额,其他继承人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一审法院对房屋继承份额的计算存在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同时,遗嘱的效力应结合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遗嘱形式要件等综合判断,丁某乙茂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应认定为有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