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1与郑某某3等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某1、郑某某2与郑某某3、赵某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苏淑兰与郑柱山系夫妻关系,育有六女,分别为郑某某4、郑某某2、郑某某5、郑马玲、郑某某1、郑某某3。郑马玲于2006年去世,其子女王某某1、王某某2主张继承权。郑柱山于2019年去世,苏淑兰于1997年去世。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营村的宅院(以下简称“10号院”)。2010年,10号院拆迁,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均由郑某某3控制。郑某某1、郑某某2主张继承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份额,但郑某某3认为拆迁房产系其建造,与郑柱山无关,拒绝分割。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拆迁房产的归属及拆迁利益的分配。郑某某1、郑某某2主张10号院原始宅基地及房屋系郑柱山夫妇所有,拆迁利益应作为遗产分割。郑某某3则主张10号院内的房产系其建造,且郑柱山生前已通过遗嘱将房产赠与郑某某3,拆迁利益应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某3提交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据遗嘱内容,郑柱山的全部财产由郑某某3继承。此外,郑某某3提交的《协议》显示,其他姐妹已同意将拆迁补偿款分配完毕,且郑某某3已支付相应款项。因此,法院驳回了郑某某1、郑某某2的诉讼请求,仅支持郑某某3向王某某1、王某某2支付补偿款。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及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郑某某3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拆迁利益应归郑某某3所有,驳回了郑某某1、郑某某2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