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李某磊、李某彬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李某磊、李某彬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李某根与袁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李某根与前妻育有子女李某彬、李某磊,袁某英与前夫育有子女李良和李某。李某根于2018年6月2日去世,袁某英于2021年7月22日去世。李某根名下位于衡水市冀州区某镇某村的房产在2018年被拆迁,拆迁补偿协议显示被征收人或回迁主体为李某根、李某彬、李某磊三人。李某主张其母亲袁某英与李某根共同生活,应享有拆迁安置房产的份额,且李某作为袁某英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李某磊、李某彬则认为拆迁房产为李某根婚前家庭共同财产,其二人应享有相应份额。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拆迁安置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及相关费用。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安置房产的归属及继承份额的认定。李某主张其母亲袁某英与李某根共同生活,应享有拆迁安置房产的份额,且李某作为袁某英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李某磊、李某彬则认为拆迁房产为李某根婚前家庭共同财产,其二人应享有相应份额。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房产及配套车位、储间为李某根、李某彬、李某磊三人家庭共同财产,李某根占三分之一份额,该份额由袁某英、李某彬、李某磊法定继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李某主张的临时安置费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但法院建议其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明确了遗产的认定及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拆迁安置房产的归属及继承份额进行了认定,并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合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