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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1与王某2因继承檀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发生纠纷。被继承人檀某与王某3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1和王某2两个子女。檀某于2021811日去世,王某32022114日去世。案涉房屋系檀某与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2主张根据檀某和王某3201698日订立的遗嘱,该房屋应由其继承。王某1则认为遗嘱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并提出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王某2继承70%的份额,王某1继承30%的份额。王某1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房产的继承方式。王某1主张遗嘱无效,认为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2则主张遗嘱有效,认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按遗嘱继承房产。一审法院认定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综合考虑王某2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判决王某2继承房产70%的份额,王某1继承30%的份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了遗产的认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及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遗嘱效力的适用规则。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遗嘱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并按法定继承对房产进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