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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等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肖某城与李某英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未育有子女。肖某城再婚前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李某英再婚前育有一女王某平,王某系王某平之子。肖某城于20201114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处位于武昌区的房产,该房产在肖某城去世后引发了继承纠纷。肖某甲主张继承该房产,但李某英认为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且肖某甲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房产。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性质及其继承方式。肖某甲主张继承肖某城名下的房产,认为该房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李某英则认为,房产系其与肖某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后再进行继承。法院经审理认定,房产系肖某城与李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为李某英所有,剩余部分作为肖某城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李某英、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按份共有,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处理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遗产的认定及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诉讼程序及举证责任。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房产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对遗产进行了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