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1与康某2等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康某1与康某2、康某3、康某4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康某5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四个子女。1994年,张某去世。2018年,康某5与康某1因拆迁取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于2020年12月12日办理产权登记,康某5享有1%的产权份额。2019年2月3日,康某5在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明确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康某1继承。2023年7月12日,康某5去世。康某1依据遗嘱主张继承康某5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但康某3、康某4认为遗嘱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康某5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康某3、康某4主张遗嘱无效,认为康某5在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然而,康某1提供的录像显示遗嘱内容已向康某5宣读,康某5举止正常并确认遗嘱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经审查认定,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且康某3、康某4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康某5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遗嘱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康某5在系争房屋中的1%产权份额由康某1继承,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了遗嘱继承的效力及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康某5所立遗嘱有效,支持康某1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