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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香、郝某君与郝某玉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郝某玉与张某香、郝某君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郝某港与前妻梁某娣育有一女郝某玉,梁某娣于1996年去世后,郝某港于1998年继承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路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2003年,郝某港与张某香再婚,育有一女郝某君。2022年,郝某港去世,郝某玉主张继承涉案房产50%的份额及租金收益。张某香、郝某君则主张涉案房产在2007年已拆除重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郝某玉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郝某港个人财产,判决郝某玉继承20%的使用权,张某香与郝某君各继承40%。张某香、郝某君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性质及其继承份额的分配。张某香、郝某君主张涉案房产在2007年拆除重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郝某玉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郝某玉则认为涉案房产为郝某港个人遗产,未灭失且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房产在2007年确系拆除重建,但重建行为发生在郝某港与张某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房产的一半使用权应作为郝某港的遗产处理。法院最终判决郝某玉、张某香、郝某君各继承涉案房产六分之一的使用权,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法定继承份额的合理分配。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遗产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进行了重新认定,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