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1、邵某2、邵某3与邵某4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邵某1、邵某2、邵某3与邵某4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邵某5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邵某1、邵某2、邵某3、邵某4。王某于2021年10月4日去世,邵某5于2024年6月15日去世。2010年,邵某5从杨某处购买了位于汪清县罗子沟镇绥芬村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房屋仍登记在杨某名下。2022年7月28日,邵某5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该房产在其去世后由邵某2和邵某4平分。此外,邵某5还立遗嘱将另一处位于罗子沟农场四道河的房产归邵某4所有。邵某1、邵某2、邵某3主张继承上述两处房产,但邵某4认为房产已由遗嘱分配,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处房产的继承权归属问题。邵某1、邵某2、邵某3主张继承房产,但邵某4依据遗嘱主张房产已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清县罗子沟镇绥芬村的房产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房屋仍登记在杨某名下,权属不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另一处位于罗子沟农场四道河的房产,根据遗嘱已明确归邵某4所有,且邵某4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因此该房产也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法院最终驳回了邵某1、邵某2、邵某3关于房产继承的请求,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遗产的认定及遗嘱继承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两处房产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驳回了原告关于房产继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