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赵某2与赵某3等房产继承及借贷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1、赵某2与赵某3、胡某、赵某4因房产继承及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赵某5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1、赵某2、赵某3三个子女。赵某3与胡某系夫妻,赵某4系二人之子。赵某5、周某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去世。2017年,赵某5和周某曾向赵某4转账40万元用于购房,赵某1、赵某2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要求赵某3、胡某、赵某4返还。赵某3、胡某、赵某4则主张该款项为赠与款。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1、赵某2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4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即该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款。赵某1、赵某2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记事本、遗言等证据,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并提交了录音材料证明赵某3曾表示愿意偿还该款项。然而,赵某3、胡某、赵某4否认该款项为借款,认为其为赠与款,并提交了赵某4购房时的经济能力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1、赵某2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借贷关系的举证规则。因此,法院认定赵某1、赵某2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赵某1、赵某2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