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尝、蔡某鲸等与徐某叶、冯某功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尝、蔡某鲸、蔡某茹、蔡某曜因继承纠纷将徐某叶、冯某功诉至法院。被继承人王某与蔡某隆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蔡某茹和蔡某曜。王某于2018年3月1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蔡某隆于2019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冯某功向徐某叶转账50万元,蔡某尝等人主张该款项为王某的出资款返还,应作为遗产分割。一审法院未支持该主张,蔡某尝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冯某功的转账行为与王某的出资无直接关联,驳回上诉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冯某功向徐某叶转账的5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王某的遗产。上诉人主张该款项为王某出资款的返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生前已足额缴纳出资,也未能证明该款项与王某出资的关联性。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上诉人请求追究徐某叶刑事责任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对于上诉人要求徐某叶交付两小孩护照、台胞证等证件的请求,因未经过一审审理,且二审中未达成调解意见,可另行起诉解决。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遗产的认定及法定继承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适用问题;台湾地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适用于蔡某隆遗产的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