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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峰与张某丽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洪某峰与张某丽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洪某峰主张继承其父亲洪某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西山南楼××××室房产的份额,并要求张某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洪某峰的母亲苏某兰于2006年去世,洪某于20231月去世。202011月,洪某通过公证确认苏某兰的遗产份额由洪某峰继承,并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份额由洪某峰继承。然而,张某丽主张洪某在生前已将房产份额赠与给她,并提交了相关声明书。此外,洪某名下留有存款65975.4元,其中包含丧葬费和抚恤金。因双方对遗产分配未达成一致,洪某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洪某名下房产份额的归属以及存款的分割问题。洪某峰提交了公证文书和自书遗嘱,证明其有权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法院认定,公证文书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洪某峰的继承权应受法律保护。张某丽虽主张洪某已将房产份额赠与给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且赠与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冲突,法院未予认定。对于存款的分割,法院认定扣除丧葬费后的部分为洪某与张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洪某的遗产,由洪某峰和张某丽按法定继承分割。本案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