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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琴与陈某萍所有权纠纷执行异议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琴与陈某萍因共有房产的处置问题发生纠纷。二人均为陈某留的继承人,陈某留去世后,双方因房产继承份额问题诉至法院。202272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陈某琴与陈某萍按份共有九江市浔阳区某房产,陈某琴占70%份额,陈某萍占30%份额,并判决二人共同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按份额分配所得价款。然而,判决生效后,陈某萍拒绝履行义务,继续占有涉案房产。2023825日,陈某琴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1121日作出执行裁定,拟拍卖涉案房产。2024918日,陈某萍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为其唯一住所,拍卖将严重影响其及家人的生活,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萍是否有权阻止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陈某萍主张该房产为其唯一住所,拍卖将影响其正常生活,但法院认为,陈某萍作为按份共有人,可通过分割所得价款解决居住问题,该理由不足以阻止执行。此外,陈某萍对陈某留死因存疑,但该问题属于刑事侦查范畴,不影响民事执行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矛盾较大且房产不宜实物分割,判决共同拍卖或变卖房产是合理处置方式。陈某琴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而陈某萍拒绝履行义务,其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其异议请求。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