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刘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因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刘某1系被继承人张某的小女儿,刘某3为长女,刘某2系刘某1的侄子(刘某4之子,刘某4已去世)。张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产的50%产权由刘某1继承,另50%产权由刘某2继承。张某去世后,刘某1与刘某2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刘某1放弃房产继承权,由刘某2继承全部产权,并由刘某2向刘某1支付60万元补偿款。协议约定,刘某2应在取得遗产继承公证书后的30日内支付10万元余款。然而,刘某2仅支付了538579元,剩余61421元未按期支付。刘某1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刘某2支付剩余补偿款、违约金及迟延利息。刘某2辩称,因另案涉及丧葬抚恤金分配问题,其扣除了部分款项,并认为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2是否应支付剩余补偿款、违约金及迟延利息。根据协议约定,刘某2应在取得公证书后的30日内支付10万元余款,但其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刘某2主张因另案涉及丧葬抚恤金分配问题而扣除部分款项,但法院认为其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首先,丧葬抚恤金的分配尚未明确,刘某2不享有法定抵销权;其次,即使刘某2有权分得部分抚恤金,也无权预先扣除刘某3的份额。因此,法院认定刘某2应支付剩余补偿款。关于违约金,协议约定违约金为补偿款的50%,但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综合考虑违约金额占总补偿款的比例及刘某2的过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00元。刘某1主张的迟延利息已包含在违约金中,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2支付剩余补偿款7655元及违约金10000元。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