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柱与李某宝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柱与李某宝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杨某柱系李某来的儿子,李某来与杨某柱的母亲杨某娟离婚后,杨某柱随母亲生活。李某来在与杨某娟离婚后与刘某玲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7月16日,李某来在矿井工作时意外去世,其死亡赔偿款由田某柱处理。案涉房产位于遵化市某镇某村,自李某来去世后一直由李某宝管理使用。杨某柱主张其作为李某来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并要求李某宝返还房产并拆除太阳能发电板。李某宝则辩称,杨某柱及其母亲杨某娟已在2011年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并将房产转让给李某宝,用于抵偿李某宝垫付的建房款。杨某柱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柱是否放弃了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杨某柱主张其母亲杨某娟代理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利益,应属无效。然而,从证据来看,田某柱与刘某玲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记载杨某柱放弃继承权,且李某宝自李某来去世后一直管理使用案涉房产,说明杨某柱及其母亲已实际放弃了对房产的继承。此外,中间人张某证实,签订协议时双方均同意将房产归李某宝所有,以抵偿其垫付的建房款。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杨某柱母亲的代理行为有效,杨某柱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成立,其主张返还房产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杨某柱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