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刘某1、刘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邱某与刘某1、刘某2因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邱某主张,其于2010年6月2日与刘某3结婚,并于2013年5月6日将户口迁入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原为刘某3与前妻徐某共有,2009年11月3日,刘某3与刘某1、刘某2签订了《家庭房屋析产协议书》,约定刘某3放弃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将其份额转让给刘某1、刘某2。刘某3于2014年10月24日去世,未留遗嘱,邱某认为其作为刘某3的配偶,对案涉房屋及其拆迁利益享有继承权。然而,刘某1、刘某2辩称,案涉房屋在邱某与刘某3结婚前已完成析产,邱某无权主张继承。一审法院驳回了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分割拆迁利益及房屋租金的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邱某是否对案涉房屋及其拆迁利益享有继承权,以及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邱某主张其对案涉房屋及其拆迁利益享有继承权,但根据《家庭房屋析产协议书》,刘某3在与邱某结婚前已放弃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且相关协议经法律服务所见证,具有法律效力。邱某虽对协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效力。此外,邱某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但案涉房屋在析产后已不属于刘某3的遗产,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程序违法问题,邱某主张一审未进行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但因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权利,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