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与胡某2、胡某3等继承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1与胡某2、胡某3、胡某4因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胡某1主张,其父母胡某5和袁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某路某幢某号的房产,并多次立下遗嘱明确该房产由胡某1继承。胡某5于2017年5月去世,袁某某于2020年2月去世。胡某1提交了多份遗嘱,包括1999年、2002年、2014年和2017年的遗嘱,均明确表示案涉房产由胡某1继承。2017年12月,胡某2、胡某3、胡某4均书面承诺放弃继承权。然而,胡某2和胡某3在父母去世后拒绝配合胡某1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胡某1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产由其一人继承,并要求胡某2承担诉讼费用。胡某2辩称,胡某1已加入日本国籍,主体不适格,且遗嘱真实性无法核实,认为遗嘱无效,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遗嘱的效力和房产的继承方式上。胡某1提交了多份遗嘱,证明其父母明确将案涉房产指定由其继承,且三名被告曾书面放弃继承权。胡某2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因此认定遗嘱内容真实有效。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虽然胡某2主张胡某1已加入日本国籍,但法院经调查未能确认其主张,最终认定胡某1具有中国国籍,主体适格。法院综合遗嘱内容和被告的放弃继承承诺,判决案涉房产由胡某1继承,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