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鑫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鑫与姜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刘某鑫主张,2017年姜某因购房需要向其借款25万元,刘某鑫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交予姜某使用,姜某通过该卡取款共计25万元。期间,刘某鑫多次催要,但姜某拒不还款,故刘某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返还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姜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系其与刘某鑫之子许某越之间的经济往来,且相关款项已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否认借款事实。第三人许某芳(许某越之父)表示,其听刘某鑫提及过该借贷,认为该债务系姜某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与许某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关款项往来,且姜某在许某越去世后曾表示愿意偿还25万元借款。
【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性质的认定。刘某鑫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录音等证据,证明姜某实际使用了案涉款项。姜某虽否认借贷合意,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来源及性质。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及录音内容,认定案涉款项为姜某与许某越的夫妻共同债务,姜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判决体现了证据规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重要性,即当事人需对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法院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避免了因证据瑕疵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