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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遗嘱的效力及房产的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王某系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姐姐,一生未婚未育。王某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位于西安市花园××村××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2020年1月20日,王某1、王某2、王某3及王某达成《家庭协议》,约定该房屋由王某继承,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2020年3月1日,王某立下遗嘱,将房屋指定由王某2继承。王某去世后,王某1与王某2就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2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王某1腾交房屋。

【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房产的归属。王某2提交的2017年4月22日的遗嘱为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2020年3月1日的遗嘱虽为代书遗嘱,但因缺乏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依据有效的自书遗嘱,认定房屋由王某2继承。王某1主张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有权处分该房产,因此其主张未被法院支持。本案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